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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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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 2 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 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费 )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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